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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充市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中心关于用人单位2025年度残疾人按比例就业情况联网认证工作的公告
时间:2026-03-11 09:17:35 浏览量:
  
南充市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中心关于用人单位2025年度残疾人按比例就业情况联网认证工作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残疾人就业条例》、《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实施办法》、《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川财规〔2021〕5号)等文件精神,现将2025年度南充市残疾人按比例就业联网认证工作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申报对象
 
南充市行政区域内上年度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
 
 
二、申报时间
 
2026年3月1日至2026年10月31日。
 
 
三、申报方式
 
(一)线上申报
 
用人单位通过本单位的法人账号相关信息登录四川省政务服务网(http://www.sczwfw.gov.cn),在搜索栏输入“全国残疾人按比例就业情况联网认证”,选择税务登记地所在的市、县(市、区)残联,进入服务事项,点击“办事指南”-“在线申请”,上传相关资料,进行线上办理。
 
(二)线下申报
 
用人单位携带《用人单位提交材料真实有效性确认承诺书》盖章件(用人单位公章、财务章或人事章)、残疾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纸质证明、工资发放凭证(银行流水)、劳动合同等资料到单位注册地所在残联(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的残疾人按比例就业“跨省通办”窗口进行申报。
 
 
四、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审核认定标准
 
(一)用人单位所安排就业的残疾人需在法定就业年龄段内;
 
(二)用人单位所安排就业的残疾人须持有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
 
(三)用人单位将残疾人录用为在编人员或依法与就业年龄段内的残疾人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
 
(四)以劳务派遣形式安排残疾人就业的,被派遣残疾人应当计入劳务派遣单位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和在职职工人数,经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协商一致的,在计算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和比例时,被派遣残疾人可计入用工单位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不得重复计入劳务派遣单位的就业人数;以非劳务派遣形式安排残疾人就业,且工资支付单位与社会保险缴纳单位不一致的,在计算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和比例时,应当计入与残疾人签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并实行动态监控;
 
(五)用人单位为残疾人职工实际支付的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六)用人单位为残疾人职工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五、注意事项
 
(一)2025年度安排有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如在规定时限未申报的,视为自动放弃申报,由税务机关按规定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未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直接向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二)用人单位应当如实填报相关信息,并保证提供的材料真实有效,申报材料需加盖本单位公章;
 
(三)用人单位申报通过后,可登录残疾人按比例就业情况联网认证系统,获取告知信息、了解办理状态。已办结的,可以下载打印电子认定书。
 
(四)用人单位在系统使用过程中遇到问题疑惑,请及时向当地残联(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反映。
 
 
附件:
1.南充市残疾人按比例就业联网认证咨询服务电话
2.南充市市本级2024年度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用工公示表
南充市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中心
2026年3月2日
 
 



 
供稿:南充市残联
来源:公众号“南充市残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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