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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南充市规范药品经营使用行为“六不准”
时间:2025-04-24 15:46:14 浏览量:
  

 
 
01 不准出租出借证照 
 
药品经营企业、医疗机构不得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营业执照和药品经营许可证等相关证照,不得为他人非法经营药品提供一切便利条件。
 
 
02 不准非法渠道进药
 
药品经营企业、医疗机构不得从非法渠道采购药品,严禁采购、销售、使用“回流药”,严禁篡改计算机系统数据或绕开计算机系统购进药品,严禁不按规定上传药品追溯码信息。
 
 
03 不准经营使用假药劣药
 
药品经营企业、医疗机构不得采购、经营、使用假药劣药,严禁不按规定和药品说明书注明条件储存药品,严禁经营、使用过期药品。   
 
 
04 不准无处方销售处方药
 
药品零售门店必须凭处方销售处方药,处方须经执业药师或其他药学技术人员审核,未经处方医师更正或重新签字,不得擅自“串换”药品。严禁先销售后补方、不按规定配备执业药师和执业药师“挂证”等行为。严禁超范围经营第二类精神药品,严禁不凭处方向未成年人销售第二类精神药品、普瑞巴林等具有滥用风险的处方药。要指导消费者理性购药、合理用药、科学用药,不得以任何形式诱导消费者超出治疗需求购买处方药和甲类非处方药。
 
 
05 不准虚假宣传和乱打广告
 
药品经营企业、医疗机构要严格按照《广告法》《医疗广告管理办法》规定开展广告宣传,不得虚构事实、夸大功效疗效。严禁非药品冒充药品,严禁“网红神药”“祖传秘方”等不实或夸大宣传等行为。
 
 
06 不准违规收费
 
医疗机构要严格落实价格收费政策规定,不得擅立项目收费、自定标准收费、分解项目收费、超标准收费和重复收费,严禁串换项目变相提高收费标准,严禁通过捆绑、组合方式提供医学检验服务强制或者变相强制收费。药品零售药店不得未明码标价销售药品。


 
来源:公众号“南充市场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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