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曝光!网络食品销售虚假宣传典型案例
时间:2026-07-09 15:33:49 浏览量:
  
曝光!网络食品销售虚假宣传典型案例
 
 
 
为进一步整治网络(网红)食品销售市场秩序,严厉打击网络(网红)食品销售中的虚假宣传、虚假广告等违法违规行为,强化网络(网红)食品经营者的守法经营意识,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现发布三起典型案例,以案示警,以案促改。
 
 
案例一:顺庆区市场监管局查处的四川省三只鸭食品有限公司虚假宣传案
 
案情简介:2025年11月,顺庆区市场监管局接到群众投诉,对四川省三只鸭食品有限公司及关联主体涉嫌网络违法经营行为进行检查。经查,该公司实际管控多家关联店铺及抖音账号,在直播销售期间,虚构某产品为非遗美食,并定制带有非遗宣传字样的展板和礼盒造势,误导消费者购买牟利。经查实,其产品并非非遗产品,经营者也无相关非遗资质。当事人行为违反了《网络反不正当竞争暂行规定》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顺庆区市场监管局于2026年4月10日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作出罚款20000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本案属于直播电商虚构非遗资质、夸大产品背书乱象的违法案例。本案的查处彰显了市场监管部门对直播带货虚假宣传零容忍的坚定态度,有力保护了非遗老字号的合法权益,也警示了网络食品经营者要严格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依法合规开展直播销售,自觉维护网络交易市场公平竞争秩序。
 
 
案例二:营山县市场监管局查处的营山县唐门脆市炸鸡店发布虚假广告案
 
案情简介:2026年4月,营山县市场监管局在对唐门脆市炸鸡店(个体工商户)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店同时经营线下实体店和线上外卖平台店,主要销售炸鸡类食品,在菜单“精选食材”栏目均标注有“唐门精选新鲜鸡”“唐门御宴秘制药膳配方”。经查,当事人使用的食材均为普通配料腌制的冷冻鸡肉类半成品,而非其外卖平台店菜单页面广告中宣称的“唐门精选新鲜鸡”,当事人也无法提供菜单页面广告中提及的“唐门御宴秘制药膳配方”的相关佐证资料。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营山县市场监管局责令其停止发布广告,并作出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明确规定广告内容应当真实、合法,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本案中,炸鸡店在网络外卖平台发布“新鲜鸡”“秘制药膳配方”等不实宣传信息构成虚假广告,监管部门依法予以查处,警示餐饮服务经营者恪守诚信经营底线,杜绝虚假噱头误导消费者,有力维护了市场秩序和消费者知情权,推动餐饮服务行业自觉规范宣传行为,以广告真实性筑牢食品安全与消费信任的双重防线。
 
 
案例三:顺庆区市场监管局查处的四川德乡佰味食品有限公司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经营标签内容含虚假信息食品案
 
案情简介:2025年12月,顺庆区市场监管局接群众投诉,对四川德乡佰味食品有限公司食品涉嫌违法行为进行了检查。经查,该公司仅有食品经营资质,但于2025年10月起擅自无证生产预包装“秘制红油”对外销售,同时还通过网络中介非法获取其他企业生产资质及虚假委托协议,在电商平台公示虚假资质,且未及时更新平台主体信息。另外,产品标签存在错标执行标准、超前标注生产日期等问题,累计销售涉案产品107瓶,违法所得1090.46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五十条、第七十一条和《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百二十六条和《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八十一条的规定,鉴于当事人主观无恶意、违法货值低、经济困难且配合整改,执法部门依规减轻处罚,顺庆区市场监管局于2026年5月27日对其作出警告、没收违法所得1090.46元、罚款10500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本案是网络食品经营者无证生产、虚假标注、公示虚假资质的典型违法案件。部分网络食品经营者为降低成本、快速获利,刻意隐瞒自身真实生产经营资质,通过编造虚假信息误导平台和消费者,产品质量也缺乏安全保障,严重扰乱网络食品生产经营秩序。本案的查处,警示网络食品经营者必须严格遵守食品安全和网络交易相关法律法规,主动公示真实资质信息,依法取得相应生产经营许可,及时纠正了网络经营主体信息不实、生产资质公示造假、食品标签虚假标注等多项违法违规问题,切实保障了网络食品消费安全。
 
 

 
来源:公众号“南充市场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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