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曝光!“春雷行动2026”第一批典型案例
时间:2026-02-09 16:42:02 浏览量:
  
曝光!“春雷行动2026”第一批典型案例
 
 
“春雷行动2026”开展以来,南充市市场监管部门紧扣“守底线、护民生、促消费”行动主题,聚焦“群众最期盼解决、社会危害最突出、市场监管风险压力最集中”领域,集中查处了一批危害安全底线、侵害消费者权益等违法行为,坚决守牢市场监管领域安全底线,全力保障人民群众度过欢乐、祥和、安宁的节日。现将近期查处的部分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案例1:南充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办的高坪区某火锅店使用回收油脂加工食品案
 
2025年12月5日,南充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投诉举报线索,联合市公安局对高坪区某火锅店开展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正在厨房角落熬制回收锅底油脂,并租用库房对回收锅底统一熬制、装袋后重复供顾客食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的规定,涉嫌构成生产有毒有害食品罪。12月6日,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典型意义
 
回收油脂经反复高温熬制、存放,易产生苯并芘、丙烯酰胺等强致癌物质,且易滋生致病菌、霉菌毒素,长期食用会严重损害人体消化、肝肾等器官功能,引发慢性中毒甚至诱发癌症,直接威胁消费者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该案的查处彰显了市场监管部门联动公安机关打击食品违法犯罪的坚定决心,严厉震慑了食品领域违法违规行为,切实筑牢了食品安全防线,有力守护了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案例2:高坪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的南充市某商贸公司生产、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案
 

2025年10月11日,高坪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南充市某商贸公司经营的鸡蛋挂面进行监督抽检,检验结果显示柠檬黄项目不符合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当事人对检验结论提出异议并申请复检,经四川省食品检验研究院复检,复检结果与初检一致。经查,涉案批次的鸡蛋挂面由当事人委托四川忠芳面业有限公司(另案处理)生产,其为法律意义上的生产者。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规定,构成了生产、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食品的违法行为。2026年1月21日,高坪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其立即改正,并作出没收违法所得950.3元、罚款15000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依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24),柠檬黄(及其铝色淀)不允许在挂面类食品中使用。本案的查处,打击了食品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违法行为,彰显了市场监管部门严守食品安全底线的坚定立场,通过以罚促改、以罚促治,进一步压实了委托生产主体责任,有效警示了广大食品从业者严守合规经营准则,切实筑牢食品生产经营安全屏障。
 
 
案例3:嘉陵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的四川某电梯有限公司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案
 
2025年7月起,四川某电梯有限公司为四川某装备科技有限公司使用的两部载货电梯提供维保服务,但未按规范核查非金属材质反绳轮、旋转部件防护装置等项目,且在申报年度检验时虚构《电梯非金属材质反绳轮维护保养见证资料》合格结论。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及《电梯维护保养规则》(TSG T5002-2017)第五条第九项规定,构成未按安全技术规范开展电梯维护保养、出具虚假维保记录的违法行为。2026年1月22日,嘉陵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其立即改正,并作出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不按规定维保电梯,是当前电梯维保行业较为典型的问题。该案对虚假维保、“纸面维保”的依法查处,进一步压实了维保企业主体责任,有效规范了维保行业秩序,切实保障了特种设备安全运行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案例4:南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的南部县某孕婴用品店经营未经注册的特殊医学食品案
 
2025年11月18日,南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南部县某孕婴用品店开展监督检查,发现经营的“特殊医学用途婴儿配方食品”,外包装标注有“特殊医学用途”字样,但未取得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注册,且产品包装上无中文标识及中文厂名厂址、冲调方法等信息。同时查明当事人在采购该款食品时,未依法查验供货者经营资质并索取相关凭证。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条、第九十七条之规定,构成经营未经注册的特殊医学食品的违法行为。2026年2月3日,南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其立即改正,并作出没收违法所得716元、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未经注册的婴儿食品可能存在成分不明、工艺缺陷等风险,直接威胁婴幼儿身体健康;标签不合规定易误导消费者,妨碍消费者正确食用产品。此类案件的查处既震慑了不法商家,规范了市场秩序,又保障了消费者对安全合格产品的知情权和选择权,切实维护了婴幼儿群体合法权益,为婴儿食品行业健康发展筑牢了安全防线。
 
 
案例5:西充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的西充某百货商行虚假宣传案
 

2025年9月6日,西充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西充某百货商行开展监督检查,发现当事人组织老年人观看商品推销视频,宣传其销售的“贡布藏沅金丹”可以治疗各种疾病,并宣称“有病治病”“治一个好一个”“没有病的防病”等治疗预防疾病功效,诱导老年人购买。同时查明,当事人销售的“贡布藏沅金丹”为保健食品,其核准的保健功能是“增强免疫力、缓解体力疲劳”,并无疾病治疗和预防功能。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利用虚假宣传作不正当竞争的违法行为。2026年1月20日,西充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并对其作出罚款50000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保健食品虚假宣传是社会各界高度关注的问题。本案严打保健食品虚假宣传、会销“坑老”行为,震慑了不法商家,规范了市场秩序。同时也提醒消费者理性消费,高度警示“保健食品非药品”,有效守护了老年群体身体健康与财产安全,为银发经济健康发展营造公平诚信的市场环境。
 
 
案例6:营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营山县公安局查办的营山县某美容会所涉嫌妨害药品管理罪案
 

2026年1月15日,营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营山县公安局对营山县某美容会所进行现场检查,在其操作间冰箱内查获一批无合法来源的A型肉毒毒素产品,经当事人供述系为顾客面部除皱注射使用,但无法提供上述产品的合法购进票据及合格证明文件,且该会所也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经查,当事人使用的A肉毒毒素外包装及说明书均为韩文,无合法批准证明文件,且为非法渠道购进,产品质量得不到确认,当事人在美容会所为顾客实施注射,无不良反应处置的相关药品、人员和设施设备,无法对使用对象出现不良反应进行及时规范处置,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涉嫌构成妨害药品管理罪。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和《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营山县市场监管局将本案移送营山县公安局立案侦查,将其涉嫌非法开展医疗美容服务的线索移送营山县卫健局处理。
 
典型意义
 
A型肉毒毒素作为医疗用毒性药品,在医疗美容机构常用于面颈部皱纹、肌肉体积缩小等用途,须从合法渠道采购经药品监管部门批准的正规产品,且须由具备相应资质的执业医师操作注射,有效防范严重不良反应发生。本案通过行刑衔接和部门联动,全链条打击了医美机构药品违法犯罪行为,有效净化了医美市场秩序。
 

 
 
来源:公众号“南充市场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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